家长学校
佛山四中家长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 02014-10-24
 

佛山市第四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家长委员会宗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全方位教育体制,保证家庭、社会对学校教育的密切配合和有效监督,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的性质

    家长委员会是联系学校和家长的家长代表组织,发挥联系学校和家长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学校党支部的指导下,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服务。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

    家长委员会联系学校与学生家长,搜集并反映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报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协助办好家长学校,指导和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素质和家教水平,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作出贡献。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原则。
     (
)配合学校工作的原则。
     (
)维护学校正常教育工作的原则。
     (
)公正、廉洁、顾全大局的原则    
     (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家长委员会的产生

 

    第五条  家长委员的产生

    由学校德育处组织,可以通过自荐、推荐、特邀、选举等方式,按分配给各班级的名额产生家长代表若干,即为家长委员。代表产生兼顾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各年级,力求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家长代表随着年级的更迭,每学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的成立

    由学校确定时间并通知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主要议程:通过章程和组织机构的设置,委员自我介绍,推荐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学校汇报工作,确定下次开会的时间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组织机构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名。任期一般为一年,可连选连任。家长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家长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多以打电话、书信等形式开展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能:

    (一)权威解释学校的改革举措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代表家长委员会做好全体家长的沟通工作,接受家长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解答家长与班主任沟通中不能解答的问题。

    (四)做好家长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或家长委员的要求,每学期召开1-2次,一般本次家长委员会大会确定下一次召开大会的时间。

 

第三章  家长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定时了解学校工作计划并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 协调家长和学校对学生教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

    (三) 有权要求学校为家长听课和参加课外活动提供条件。

    (四) 对教师工作情况可予以评估。

    (五)  参与制订家长学校的教学计划,并按计划参与家长学校的教育活动。

    (六)尽力协助学校解决管理工作中有困难的特殊问题。

    (七)向社会、家长为学校作好宣传广告,使学校进入良性循环发展阶段。

    (八)通过各种手段、途径协助学校围绕办学方向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帮助家长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型小家庭氛围,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九)家长委员会要千方百计挖掘各种教育资源,利用家长们的社会关系和家长们本身具备的教育优势对学生进行教育,激发学生热爱科学、追求未知世界的热情,坚定为现代化建设而勤奋学习的信心。

    (十)认真做好家长的说服工作,消除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误解。

    (十一)大力开展亲子活动,进一步沟通家长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使学生的个性和特长等到充分的发展,使学生摆脱成长中的烦恼

    (十二)设立家长联系信箱,及时处理家长们的来信,并向学校转达意见和建议。

    (十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秘书处会议,听取、搜集并反馈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建议权

    (三)批评权

    (四)监督权

    (五)参与权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要倾听、收集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有组织地提出,并共同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家长委员会委员有权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出席重要会议,如开学典礼、节日庆典等,并代表全校学生家长发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制定后,学校、家长必须共同遵守。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须及时调整,以保证家长委员会成员满额。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家长委员会,可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归纳并提出修改意见,经家长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学校德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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