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第四中学关于开展2014学年第一学期普通高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
高中各年级:
根据教育局(佛财行〔2011〕43号)精神,为做好2014学年第一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范围和对象
(一)免收学杂费资助 对具有本市户籍,并就读我区普通高中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区府办《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意见的通知》给予免收学杂费。
(二)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办理时间及申报程序
(一)认定条件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由我省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并正在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子女。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时,须提交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户口本及学生本人身份证进行认定。
(二)办理时间和申报程序
1、9月9日前,各班主任务必将此《通知》在班里大力宣传,做到每位学生能及时了解情况,各级并用校讯通将以下内容通知家长:就读佛山四中的低保家庭学生家长,根据禅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请让贵子女9月10日到班主任处领取申请表。
2、9月12日前,各级组统计好资助名单及人数。
3、9月13日学生及家长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收齐以下资料,交到德育处:
(1)户口簿复印件二份(复印户主页及申报人当页);
(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二份;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复印件二份(复印存折户名、账号页及存折最后一笔发生金额当页);
(4)学生本人身份证(如学生尚未申请身份证可由学校开具证明)复印件二份。
请班主任收原所有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将复印件发回学生!
4、9月16日学校审批。
5、9月17日公示。 佛山市第四中学
2014年9月3日
佛山市第四中学关于开展2013学年第二学期普通高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
高中各年级:
根据教育局(佛财行〔2011〕43号)精神,为做好2013学年第二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范围和对象
(一)免收学杂费资助 对具有本市户籍,并就读我区普通高中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区府办《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意见的通知》给予免收学杂费。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办理时间及申报程序
(一)认定条件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由我省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并正在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子女。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时,须提交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户口本及学生本人身份证进行认定。
(二)办理时间和申报程序
1、2月13日前,各班主任务必将此《通知》在班里大力宣传,做到每位学生能及时了解情况,各级并用校讯通将以下内容通知家长:就读佛山四中的低保家庭学生家长,根据禅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请让贵子女2月14日到班主任处领取申请表。
2、2月14日前,各级组统计好资助名单及人数。
3、2月18日学生及家长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收齐以下资料,交到德育处: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二份(复印户主页及申报人当页);
(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原件、复印件二份(复印存折户名、账号页及存折最后一笔发生金额当页);
(4)学生本人身份证(如学生尚未申请身份证可由学校开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2月19日学校审批。
5、2月20日公示。 佛山市第四中学
2014年2月11日
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
高中各年级:
根据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关于广东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财行〔2011〕43号)精神,为做好2011学年(时间段为: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范围和对象
(一)对具有本市户籍,并就读我区普通高中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区府办《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意见的通知》给予免收学杂费资助。
(二)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具有本省户籍,并就读我区普通高中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本区户籍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整合到国家助学金政策,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后,不再享受生活费补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办理时间及申报程序
(一)认定条件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由我省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并正在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子女。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时,须提交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户口本及学生本人身份证进行认定。
(二)办理时间和申报程序
1、
2、9月13日前,各级组统计好资助名单及人数。
3、9月15日学生及家长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收齐以下资料,交到德育处: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户主页及申报人当页);
(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原件、复印件一份(复印存折户名、账号页及存折最后一笔发生金额当页);
(4)学生本人身份证(如学生尚未申请身份证可由学校开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9月16日学校审批。
5、9月17日公示。 佛山市第四中学
2012年9月6日
关于开展2012学年第二学期普通高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通知
高中各年级:
根据教育局(佛财行〔2011〕43号)精神,为做好2012学年第二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范围和对象
(一)免收学杂费资助 对具有本市户籍,并就读我区普通高中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区府办《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意见的通知》给予免收学杂费。
(二)新增低保家庭学生申请助学
申报对象:具有佛山市户籍,为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经区社会工作部审批为禅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以及《关于解决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佛扶字〔2005〕6号)规定的普通高中学生,且没有享受2012学年第一学期免学杂费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办理时间及申报程序
(一)认定条件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由我省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并正在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子女。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时,须提交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户口本及学生本人身份证进行认定。
(二)办理时间和申报程序
1、3月7日前,各班主任务必将此《通知》在班里大力宣传,做到每位学生能及时了解情况,各级并用校讯通将以下内容通知家长:就读佛山四中的低保家庭学生家长,根据禅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请让该子女3月9日到班主任处领取申请表。
2、3月11日前,各级组统计好资助名单及人数。
3、3月12日学生及家长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收齐以下资料,交到德育处: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二份(复印户主页及申报人当页);
(2)《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原件、复印件二份(复印存折户名、账号页及存折最后一笔发生金额当页);
(4)学生本人身份证(如学生尚未申请身份证可由学校开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3月15日学校审批。
5、3月16日公示。 佛山市第四中学
2013年3月5日